當前位置: 服務信息>> 生活
 
山東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賠償新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1日   來源:大眾日報

    記者4月10日從山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2006年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准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給予不同程度賠償。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或死亡的受害人,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據介紹,山東省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依據是,2005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744.8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5358元。標準還對農、林、牧、漁業,採礦業、製造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的平均工資標准予以細分。(記者 張環澤 祁亞萍)

 
 
 相關鏈結
· 廣東立法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賠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