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通知實施以前辦理退休的社會退休人員,已按有關文件規定補繳5年實際繳費的,其實際繳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通知重新計算並退回多補的部分。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天津市《關於加強社會保險登記和社會保險費徵繳的規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4月13日就補足醫療保險個人實際繳費年限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
在社會辦理退休的人員,至2008年6月30日止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應當從2003年7月1日至辦理退休之月計算本人應當參加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補足繳費後,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08年6月30日以後在社會辦理退休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實際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該通知實施以前辦理退休的社會退休人員,已按有關文件規定補繳5年實際繳費的,其實際繳費數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通知重新計算並退回多補的部分。天津市勞動保障局《關於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社會退休人員有關醫療保險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與該通知不一致的,按照該通知執行。 (記者 張璐 實習生 張亞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