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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0日   來源:京華時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4月19日公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等9種法律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指導價。該《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除《辦法》明確提出的9種法律服務外,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確定三種收費方式

    《辦法》要求,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産關係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産關係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風險收費規定上限

    《辦法》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並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記者 劉薇)

    9種政府定價的律師收費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為刑事案件嫌犯提供法律諮詢

    ●代理申訴和控告

    ●申請取保候審

    ●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

    ●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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