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人數多、群眾反映強烈,或信訪事項重大、情況複雜、久拖不決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門應當受理聽證申請,並在作出聽證決定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這是近日出臺的《甘肅省信訪聽證辦法(試行)》所作的規定。
規定明確,信訪人提出聽證要求時,有權處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門應當受理。相關機關應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是否同意聽證的決定書面告知信訪人。相關機關應在作出聽證決定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書面通知信訪人。(記者 曾華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