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4月25日電(記者 許祖華)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修訂草案)》中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為進一步規範陜西省勞動領域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陜西省對1995年實施的《陜西省最低工資規定》進行了修訂。
這次修訂擴大了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增加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明確了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法律責任。陜西省要求有關部門根據當前發展實際,合理測算陜西省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