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山西省2006年為下崗職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範圍擴大至集體職工,並增加了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條件。從4月起,山西省範圍內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職工,如遇政府組織的就業機會,兩次不服從者,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安置。
據了解,今年山西省對下崗職工發放《再就業優惠證》範圍是: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併為其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發放《就業失業證》,享受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政策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 ,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被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除此外,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持《就業失業證》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以上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財政貼息。用人單位對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服從安置的人員,不再作為就業困難對象安置。(記者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