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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止律師對刑事案件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劉錚)針對近來律師風險代理收費中存在的問題,新出臺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嚴格禁止對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及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繼承等民事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有關負責人29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對風險代理收費進行了規範引導。律師在辦理部分涉及財産關係的民事案件時,應委託人的要求,方可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最高收費比例不得高於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記者了解到,所謂風險代理收費,指律師與當事人合同約定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在勝訴後收取。

    辦法規定,律師只能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並對接受委託、簽訂合同、收費、結算等各個環節都做了明確規定。

    辦法完善了律師收費爭議解決機制。因收費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司法部委託全國律協制定了收費爭議解決規則,將另行頒布。

    發展改革委、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出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對於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緩解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請律師打官司難,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於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保障律師業健康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自今年12月1日起執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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