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規定》于近日正式公佈,並將從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今後聘用單位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同一聘用單位與同一受聘人員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續簽聘用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復轉軍人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規定》還明確以下7種情況,聘用單位應給予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員經濟補償: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提供福利待遇或提供工作條件,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受聘人員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機構改革精簡人員或者聘用單位被撤銷、轉企,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就業的。聘用單位應當按受聘人員連續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記者 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