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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及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必須寫入施工合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5月17日電(記者 李興文)南昌近日出臺方案規定,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將及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作為必要條款,施工前必須按規定繳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由於缺乏長效治理機制,近年南昌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仍時有發生。為防止産生新的拖欠現象,南昌市政府醞釀出臺了專項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方案。

    方案明確,每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工程中標價1%和1.5%的標準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金實行專款專用、餘額退還。方案同時要求,施工合同中必須明確承諾及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工資發放實行公示制。方案要求,凡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施工、加工製造、餐飲酒店等場所,必須公告追欠工資的維權熱線電話。使用農民工必須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直接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報勞動部門備案。

    為懲戒失信的建設、施工單位,方案規定,凡是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房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産權屬登記;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一律重罰,並公開曝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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