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以適應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發票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管理。舊版《貨運發票》和《全國聯運行業貨運統一發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據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結算運輸勞務費用、收取運費時,必須開具《貨運發票》。
《貨運發票》按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簡稱自開發票)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簡稱代開發票)兩種。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代開發票由代開單位領購和開具。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或者由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代開。從事貨物運輸業聯運業務的納稅人可領購、使用《貨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貨運發票》必須採用計算機和稅控器具開具,手寫無效。(記者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