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記者 徐京躍、陳菲)為切實規範人民警察證的管理使用,公安部日前制定頒布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部人事訓練局副局長樊京玉在介紹人民警察證的使用情況時説,如果公安民警身著警服執法時,也可以不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
他解釋説,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銜標誌,也屬於執法的憑證。因此,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如果群眾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予以確認時,警察還應主動及時地出示。”樊京玉強調。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暫時收回其人民警察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時收回的。
這一規定將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