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記者 陳二厚)記者3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加強機動車輛稅收徵管,適應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發票的需要,稅務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舊版發票同時廢止。
稅務總局日前在通知中明確,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據了解,《機動車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報稅聯(車購稅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印色為藍色,第五聯印色為紅色,第六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機動車發票》規格為241mm×177mm。當購貨單位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時,第二聯抵扣聯由銷貨單位留存。
稅務總局要求,《機動車發票》應使用計算機和稅控器具開具。在尚未使用稅控器具前,可暫使用計算機開具,填開時,暫不填寫機打代碼、機打號碼、機器編號和稅控碼內容。
稅務總局還明確,如購貨單位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機動車發票》的,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的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