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南京市城鄉職工不分居住地和戶口性質,失業後均享受同等失業保險待遇。南京市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聯合出臺的《關於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提出,該市將在失業保險徵繳範圍、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方面實現市縣並軌。
據了解,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後,失業保險的參保範圍由原來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城鄉職工不分居住地和戶口性質,一律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在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上,由原來的各縣(區)自定標準調整為全市統一實行市本級的失業保險金髮放辦法。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農村勞動者在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前後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均按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連續計算。
按照新政策,異地失業人員可自主選擇在參保地或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可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選擇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不再享受在領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黃紅芳 楊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