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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提醒:企業招聘不能收取“誠信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7月5日專電(記者高路)時值七月就業簽約高峰,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一些企業在與勞動者簽約時,收取“誠信金”作為約束員工跳槽的變相“押金”,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上海一家西餐廳工作的廚師閩某,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被收取了3000元錢,企業負責人解釋説這是誠信金,如果不違反約定,將來會如數退還。一年多前,美發師小李應聘到一家美發公司工作,公司從她的工資中扣除了2000元的“誠信費”。日前小李由於懷孕提出辭職,並要求拿回2000元“誠信費”,卻遭到公司的拒絕,於是她投訴到有關部門。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出,一些企業為了留住人才而向勞動者收取“誠信金”,試圖用這種變相“押金”的手段約束他們的“跳槽”行為,這樣的做法近來時有發生,且呈現出從普通崗位人員向技術骨幹、管理人才蔓延的態勢。

    國家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因此企業招聘員工時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一些企業向職工收取“誠信金”,或者服裝費、證件費、體檢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都屬於違法行為,必須予以糾正。勞動者如遭遇此類問題,應及時舉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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