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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法律援助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2日   來源:新疆日報

    7月11日舉行的新疆自治區第十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的《自治區實施〈法律援助條例〉辦法》(草案)明確規定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法律援助提供組織保證,並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經濟困難或某些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免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司法救濟制度。據了解,新疆自治區是1999年正式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推動了自治區法律援助事業的開展,援助業務不斷拓展,受益人群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從最初的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勞動工傷訴訟,發展到刑事受害人代理、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訴前法律幫助,交通事故、下崗職工權益保障、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越來越多的社會貧困者及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制的尊嚴。據不完全統計,近5年來,全區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1.7萬餘件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數達1.9萬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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