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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民工住滿5年可落戶城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福州7月17日專電(記者 李慧穎)福建省近日出臺新規定,對辦理了《暫住證》或《居住證》,並實際在福建省城市或城鎮連續居住滿5年,簽訂勞動合同,有固定住所,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外來務工人員,可落實城鎮戶口。

    根據福建省政府日前出臺的《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福建省將逐步解決長期在城市、城鎮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符合條件的暫住人口,在本人自願的基礎上,准予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派出所。對獲得地級市以上表彰獎勵的外來務工人員,可優先准予落戶。對農民工中的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被企事業單位聘為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員、高級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均應准予落戶。

    據悉,福建省公安廳等戶籍管理部門近期將出臺有關配套執行辦法,落實這一新的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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