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臺《福建省工傷保險實施平安計劃工作方案》,計劃今年首先實現大中型煤礦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到2008年,基本實現全部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和大部分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工作方案規定,要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經辦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拖延符合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在生産經營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保險費;在生産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農民工工傷按生産經營地的政策規定享受待遇。跨地區生産經營企業在外省註冊,但在福建境內生産經營的,如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必須在福建省參保。探索在各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建立參保協查機制,用人單位未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由生産經營地經辦機構根據協查結果,要求其在生産經營地為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産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産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農民工個人及其直系親屬可以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工傷農民工選擇。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應當與安監、建設等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運用安全生産許可證等強制手段,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加快推進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陳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