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被拖欠的問題,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對發生過嚴重拖欠工資的建築施工等用工單位,強制其在開戶銀行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5%預存工資保證金,同時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凡發生拖欠行為的,將責成用人單位向農民工加付被拖欠工資的0.5~1倍的賠償金。
《實施意見》指出,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執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向農民工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農民工工資。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職工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安排農民工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一樣實行同工同酬。
根據《實施意見》的要求,吉林省將首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用人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煤炭採掘企業同時應為從事高風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企業在為農民工投保時,必須實行實名制;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將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將享受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待遇。
《實施意見》還強調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其職工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中必須有農民工代表。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保證農民工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陞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享受同等待遇。(記者 黃明 通訊員 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