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新疆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今年8月起,新疆自治區除依照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餘所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都應當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為此,新疆自治區將有58萬人從中受益,今年底,參保人數覆蓋面將達到一半。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費平均費率原則上控制在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0.5%至1.0%之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月為其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些單位和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無預算外收入的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各級財政從預算內資金列支;對有預算外收入的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單位從其預算外資金收入中列支;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單位從收入資金中列支。
除駐烏魯木齊地區自治區區級事業單位、中央事業單位外,其餘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由所屬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和鑒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記者 馮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