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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律師拒辦“法律援助”案件將受停業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銀川7月26日電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如果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節嚴重者將被處以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的處罰。

    據寧夏《法治新報》報道,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服務。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停業整頓的處罰。

    律師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財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其中一項規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如違反上述兩項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違法所得的財務,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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