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委黨風廉政辦公室和廣東省民政廳聯合發出通知,部署在全省開展社會團體違規經營清理工作,重點查處未經授權、許可而擅自辦展和進行資格認定等。
據介紹,近年來,廣東省民間組織發展迅速,數量大幅增加,目前全省依法登記的各類民間組織達19771個,從業人員13.8萬人,而且領域不斷拓寬,整體質量也明顯提高,較好地發揮了服務社會、反映訴求、聯絡民眾、促進發展的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些社會團體卻以營利為目的,嚴重違規經營;有的亂搞評比表彰、亂拉贊助;有的亂辦會展和培訓班,從中非法牟利;有的未經合法登記擅自開辦經濟實體,違法經營。尤為嚴重的是,少數社會團體頂風違紀,以出國學習考察為名,組織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用公款變相出國旅遊,從中牟利。這些違規問題,阻礙了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影響了社會團體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積極作用的發揮,問題嚴重的還擾亂了社會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廣東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清理的範圍是2004年以來各類社會團體的違規經營活動,清理重點是以下五個問題:一是超出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業務範圍違規經營的問題;二是獨資或合資舉辦與業務範圍無關的非獨立法人經濟實體,興辦與本行業存在競爭的經濟實體的問題;三是以學習考察等為名,違規組織黨政機關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國考察從中牟利問題;四是未經業務職能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許可和未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擅自舉辦會展、培訓、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問題;五是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擅自設立和舉辦資質認定、資格評定、行檢行評,從中牟利的問題。
這次清理工作將歷時4個多月,於今年11月底完成。(記者 李鳳荷 粵民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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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與營利組織的區別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發佈) 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如下: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怎樣理解“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與營利組織的主要區別,不在於是否營利,而在於營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第一,社會團體的資産及其所得,任何成員不得私分,不得分紅,也不得返回捐贈者;第二,允許社會團體投資設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的經營機構開展經營活動,但是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第三,社會團體登出後,剩餘財産應移交給同類的非營利組織,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