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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就卡拉OK版權使用收費問題做出説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來源:國家版權局網站

    最近一段時間,對卡拉OK經營場所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的消息備受各界矚目。日前,國家版權局已經批復同意由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代表音樂電視作品的權利人,與代表音樂作品的權利人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卡拉OK經營場所收取版權使用費。同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已經將收費標準上報國家版權局。根據即將公示的標準,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版權收費即將進行。

    7月27日下午,國家版權局舉行新聞記者座談會,就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問題作出説明。

    一、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是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主體。

    當前,卡拉OK已成為我國大眾娛樂消費的重要模式,並逐漸成為我國近年來發展速度最快、市場潛力巨大的文化娛樂産業門類。2003年以來,有關卡拉OK的版權糾紛也不斷升級,政府、消費者和新聞媒體都給與了極大關注。

    卡拉OK經營行業主要依靠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為資源進行經營活動,向相關權利人支付版權使用費,是其法定義務。因為卡拉OK經營者使用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的量非常大,無法一對一地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以卡拉OK經營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目前,我國有兩家與此有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即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我國第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會員主要是詞、曲作者,主要管理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和錄製發行權等權利。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于2001年開始籌建,並於去年年底成立,主要管理音像節目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經權利人特別授權的部分複製權及發行權。

    確定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兩家共同收取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是因為卡拉OK經營者使用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涉及兩個協會分別管理的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的表演權、放映權和複製權。因此,國家版權局認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都可以向卡拉OK經營場所收取版權使用費。當然,兩家協會都可以向卡拉OK經營場所收費,並不是重復收費,而是制定一個統一標準,再按表演權、放映權、複製權劃分不同的比例。至於兩個協會是統一收還是按比例分別收,《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可以事先協商確定由其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統一收取。

    二、確定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標準的程序是什麼?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根據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使用費收取標準,與使用者約定收取使用費的具體數額”。

    作為經國家版權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在廣泛徵求卡拉OK經營者意見的基礎上,共同制訂並向國家版權局上報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準》。國家版權局依據《著作權法》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要將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準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期滿後,國家版權局將根據各方意見,向社會正式公告實施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收費標準。

    三、卡拉OK版權使用費是不是行政收費?

    國家版權局批准的卡拉OK經營場所進行的版權收費是行政收費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國家版權局與兩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版權局是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部門,依照《條例》規定負責主管全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並具體承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其分支機構的審批、備案,章程、使用費收取標準、使用費轉付辦法的公告以及對其資産使用和財務管理的監督職能。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管理協會對卡拉OK經營場所進行版權收費,是依法行使監管職責。版權收費是卡拉OK經營者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支付的報酬,性質與行政收費無關。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 國家版權局將版權使用收費標準進行公示,並非是一些媒體所報道的聽證。聽證是行政收費的程序之一,而版權使用費並不是行政收費,不採取聽證會的程序,而應該採取徵求權利人和經營者及社會公眾的意見,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四、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是否將達百億之巨?

    據統計,我國的卡拉OK經營場所有10萬多家,按照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組織擬訂的收費標準,很多人把經營場所和收費標準簡單相乘,得出了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使用費將會達到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元的鉅額數字,並對這筆“鉅資”的使用表示了關切。其實,這個數字是非理性的。如果此項版權收費能夠達到百億之巨,那麼,依照版權收費僅不到佔經營總額1%的比例推算,整個卡拉OK經營場所的年收入將達到數千億甚至上萬億,這顯然是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

    按照有關法規,版權收費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卡拉OK經營場所協商解決的。卡拉OK經營場所遍佈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區,各卡拉OK經營場所規模各異,經營情況千差萬別,這些都制約著版權使用費的收取數字。國家版權局公示的收費標準,僅僅是一個收取費用的上限,在具體的執行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規則。按照《條例》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但可以從收取的版權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管理費,用於維持其正常的業務活動。除了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將全部收取的使用費轉付給權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五、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費用是否要由消費者支付?

    卡拉OK經營場所收取版權使用費後,這筆開支是否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是廣大消費者關注的焦點,也是國家版權局高度重視的問題。我們認為,這是卡拉OK經營者支付的費用,不應再轉嫁到消費者的頭上。

    在權利人、使用者和消費者的關繫上,使用者使用權利人的作品,是一種營利方式,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是其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消費者到卡拉OK經營場所消費,已經向經營者支付了費用,因此,不再承擔額外的版權費。這次由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版權使用費,只是把使用者早就應該轉付給權利人的版權費用明確規定而已。經營者應該明確自己應盡的法律義務,積極向權利人付酬,而不是把早就應該自己付的錢轉嫁給消費者。

    六、國家版權局如何加強對卡拉0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的監管?

    即將開始的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關係到十幾萬家使用者和人數眾多的權利人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著作權雖然是一般由作者行使的權利,根據我國的實際,《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賦予了國家著作權管理部門重要的監管職能。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加大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力度,監督集體管理組織收取的版權費用合理分配,讓廣大權利人得到應得的利益。國家版權局公告卡拉OK經營場所版權收費標準,就是要努力平衡作品權利人、作品使用者、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音樂作品和MV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促進作品的傳播,更好的滿足社會公眾對文化産品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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