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日專電(記者 陳二厚)8月1日開始執行的《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被社會各界視為嚴格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徵管的強烈信號。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鼓勵居民改善居住條件,新規定繼續保持了兩大稅收優惠政策,總局已經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不折不扣地把這些優惠落實到納稅人手中。
這兩大稅收優惠政策是: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係,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表示,除了上述優惠政策外,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有關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尤其是對於住房裝修費用,通知明確,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有關專家表示,這些“有保有壓”的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促進房地産市場穩定繁榮的調控精神,對於改善普通居民住房水平將起到推動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