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教育廳公佈了《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以規範全省各類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實施細則》規定,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民辦學校實施收費,必須嚴格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規定;收費只能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民辦學校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以及代辦費)必須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費外,對入學後的學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實施細則》規定,民辦學校的學生註冊繳費後,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如按學年進行收費的:繳費後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繳費後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繳費後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實施細則》還規定,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含技工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必須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記者 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