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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稅局出臺10項措施支持災區重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1日   來源:湖南日報

    為支持災區人民抗洪救災,重建家園,湖南省國稅局8月9日發出緊急通知,出臺10項優惠措施支持災區重建。

    一,對農膜、生産銷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免稅化肥成本佔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於70%)、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免徵增值稅;對化肥生産企業生産銷售的鉀肥,實行先徵後返;對農業生産者銷售的自産農産品免徵增值稅。

    二,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産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在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産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村中為農業生産的産前、産中、産後服務的行業,包括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産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産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動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項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嚴重遭災的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四,遭災的內資企業發生的財産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可在申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年實現的利潤不足稅前扣除的,可在今後五年內稅前彌補。

    五,內資企業通過政府捐贈管理機構進行捐贈的支出,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金融保險企業1.5%以內)部分,可憑捐贈票據,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産經營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經報稅務機關備案,可准予在發生當期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七,外商投資企業通過政府捐贈管理機構進行捐贈的支出,可以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八,對受災企業辦理出口退稅要特事特辦,確保受災企業能夠及時取得退稅款;對確因洪災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退稅部門要查實後按規定及時受理,依法及時辦理。各地國稅機關的出口退稅指標要向災區適當傾斜,確保災區企業退稅的需要。

    九,在2006年下半年全省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期間,對受災地區的納稅人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時,按納稅人自願的原則,可由其選擇繼續使用原有稅務登記正本框、副本套,只更換正副本芯,同時,對各類受災企業實行分項目收取工本費,對受災個體工商戶免收工本費。

    十,對受洪災損失較為嚴重,在規定期限確實難以繳清稅款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申請緩繳稅款,稅務機關要本著特事特辦的原則,加快審批進度,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記者 肖建生 實習生 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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