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勞動能力鑒定的複雜程度和鑒定成本不斷加大,現行的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已不適應當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需要。為促進全省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結合貴州省實際,經研究,現就全省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具體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2006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為兩年。
一、勞動能力鑒定(含職工因病和非因工負傷)收費由省和市、州、地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收取。
(一)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1、因工或患職業病勞動能力終結鑒定450元/人次;2、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或工亡遺屬以及因病、非因工供養遺屬勞動能力鑒定220元/人次;3、因工或患職業病療期延長、停工留薪期、輔助器具配置、舊傷復發的確認250元/人次。
(二)市、州、地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準1、因工或患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含委託鑒定、一年後復查鑒定)320元/人次;2、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或工亡遺屬以及因病、非因工供養遺屬勞動能力鑒定180元/人次;3、因工或患職業病醫療期延長、停工留薪期、輔助器具配置、舊傷復發的確認200元/人次。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的使用範圍
勞動能力鑒定辦公費、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專家鑒定費、鑒定場租費、接送專家交通費、鑒定會議及會務費、印刷各種鑒定報表、卡片、傷殘證書以及有關資料的費用等。
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因工或患職業病初次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其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其鑒定費由所在單位支付;(二)因病、非因工勞動能力鑒定或工亡遺屬以及因病、非因工供養遺屬勞動能力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三)一年後復查、終結鑒定、醫療期延長確認、舊傷復發的確認或對市(州、地)醫療期延長、停工留薪期、輔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請再次確認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四、勞動能力鑒定收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執收單位須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勞動能力鑒定收費屬於財政性資金,其收費收入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凡過去涉及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