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濟南市地稅局、國稅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按照通知規定,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免稅3年。
通知規定,凡持山東省勞動保障機構制發《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期實現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個體經營納稅人可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再就業稅收優惠。通知還要求,2005年底前獲批准的再就業減免稅個體戶,自2006年1月1日起實現的稅款,按本文件規定享受剩餘期間的再就業稅收優惠。(記者叢民 實習生葛紅普 通訊員種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