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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次以文件形式規定法律援助申請人困難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21日   來源:河北日報

    經濟困難是公民取得法律援助的必要條件,那麼,如何確定申請人是否經濟困難?近日,河北省財政廳、省司法廳聯合印發《河北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等作了規定。

    該辦法規定,河北省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城鎮居民按照住所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農村居民按照住所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按照該辦法,河北省法律援助的範圍,也在《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有所增加。《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一是六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即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産生的民事權益的。二是刑事案件確需法律援助的三種情況,即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河北省法律援助範圍除包括上述情形外,增加了涉及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教育權利受損和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援助事項。 (記者 張輝 康歡 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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