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8月21日電(記者 張曉晶)濟南市日前制訂《教育亂收費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對10種教育亂收費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濟南市規定,對10種教育亂收費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包括: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繼續對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實施收費的;擅自製訂或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違反規定以贊助費、捐資助教款、建校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學挂鉤的費用或實物的;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社會服務類代購或服務,或在學生中從事商業性推銷活動的;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徵訂教輔材料、課外讀物、報刊雜誌的;各主管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發生的亂收費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糾正的;不按規定公示收費依據、項目、範圍和標準的;違反規定跨學期或跨學年收費的;收費不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的;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亂收費行為。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重追究責任:把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用於發放獎金、補貼或揮霍浪費的;違反規定開支學生代管費、校服費、住宿費或其他侵佔學生利益的;發現教育亂收費行為後,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自查自糾的;在有關部門調查亂收費過程中,不積極配合或出具虛假資料的;一年內同一單位發生兩起以上教育亂收費案件的;因亂收費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群眾反響強烈的;其他因亂收費造成嚴重後果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