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進城農民工在城鎮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日前,河北省出臺《關於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辦法》提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主要解決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障。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立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
在本省境內的企業、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所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都應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以上一年統籌地區職工人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繳費率控制在3%左右,其中2%劃入統籌基金,1%劃入大額醫療補助資金。具體繳費比例及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的比例,由統籌地區確定。農民工不計算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並建立勞動關係,必須在建立勞動關係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農民工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均可由統籌基金支付
農民工從參保單位辦理醫療保險手續次月1日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停止繳費的,自停止繳交日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參照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執行。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可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主要用於支付農民工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使用。農民工就醫,可以按照統籌地區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農民工患大病,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統籌地區應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以繼續執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要實行屬地管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和其他進城務工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記者 蔡計鎖 通訊員 靳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