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設單位支付了大量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被遷移人卻長期得不到合理補償,導致一些社會惡性問題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從10月1日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開始實施專項監督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以防止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被挪用、貪污或使用不當。
記者從海南省建設廳獲悉,省建設廳最近出臺的《海南省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將從10月1日起實施,辦法指出,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被挪用,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得到補償安置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所有拆遷項目,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的拆遷項目,該資金來源不得作為辦理房屋拆遷許可的依據。
各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從2006年10月1日起,啟用“××市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專用章”,對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記者 鄧建華 特約記者 謝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