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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將組織執法人員上路檢查“交強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22日   來源:遼寧日報

    9月19日,遼寧省公安廳交通安全管理局和遼寧保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就國務院正式發佈、7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據介紹,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它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關於“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二者的區別,遼寧保監局的負責人指出,一是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二是保障範圍不同。除《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三是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四是經營原則不同。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五是責任限額設置不同。“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産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而“商業三責險”是按照事故設置賠償限額。由於在現實中“商業三責險”投保比率比較低,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有的因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地賠償,也造成大量經濟賠償糾紛,而建立“交強險”制度則有利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

    《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應依照規定,到經國家保監會核準具備從事“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為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條例》規定,對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墊付金額不超過“交強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並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墊付後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受害人追償。

    據悉,自《條例》實施至8月底,遼寧省已經承保“交強險”的車輛18萬台,繳費收入達到1.9億元。遼寧省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為確保《條例》貫徹實施,全省各級交管部門將於10月份組織執法人員上路檢查。對《條例》實施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原“商業三責險”保險單繼續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險單備查;保險期滿後,應當及時投保“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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