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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民辦學校必須設立風險保證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0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0月3日電(記者岳德亮)針對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包括個別民辦學校的創辦者惡意抽逃辦學資金等導致民辦學校突然終止、學生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現象,浙江省寧波市要求民辦學校今後必須設風險保證金。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日前批准的《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為增強民辦學校應對和處理其辦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的能力,民辦學校應當設立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屬於民辦學校所有,用於學校發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的處理。

    在寧波市,民辦學校今後可以根據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自行設置專業、開設課程和選用教材,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條例指出,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先進評選、醫療保險、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權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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