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1日電(記者劉曉莉、胡錦武)日前,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執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嚴禁公安機關及民警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和爆破作業活動,嚴禁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違法“搭車收費”。
公安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級公安機關主動適應新制度對執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強監督制約,規範執法行為。
《通知》嚴禁公安機關及民警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和爆破作業活動,嚴禁人為設置障礙限制其他地區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單位進入本地市場,嚴禁濫用行政許可權和自由裁量權,嚴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對人的財物,嚴禁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違法“搭車收費”。
公安部要求,直接辦理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件的公安機關,要將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時限以及本機關辦證流程、審批負責人、辦理許可證情況、不予辦理許可證件的理由等對外公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