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8日專電 有生命危險的危重流浪病人、危及他人生命或嚴重影響社會形象的精神病人住院救治由政府買單,醫院須“先救治,後結算”,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北京市政府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見》,通過財政撥款使流浪乞討人員在患病後能得到及時救治。
《意見》要求,民政局負責對救助站內突發疾病的流浪危重病人,及時送當地救治定點醫院進行救治。社會上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管執法部門直接或通過“120”急救中心將其護送至救治定點醫院。
據悉,政府買單的救治對象包括兩類:一是有生命危險,必須立即搶救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二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且無法查找其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精神病人。
《意見》中明確規定:對於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救治經費由救治定點醫院列出清單,交同級衛生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民政部門核準,後由同級財政部門下達專項預算經費撥付。
《意見》規定,救治危重流浪病人的原則是:既要切實保證需要緊急救治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時救治,又要加強甄別核實工作,防止騙取救治行為。根據規定,拒不提供本人真實身份的,不納入救治範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