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人員範圍
2005年調整範圍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2006年調整範圍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2005年、2006年調整待遇分別從當年的7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2005年度調整辦法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上述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2)1986年元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3)1991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4)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第(一)條第1款範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女職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至19年、男職工繳費年限滿20年至24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職工繳費年限滿20年至24年、男職工繳費年限滿25年至29年,每人每月增加10元;(3)女職工繳費年限滿25年、男職工繳費年限滿30年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一)條第1款範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按其中一個條件增加養老金。
5、按照鄂政辦發〔2003〕125號文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86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96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
6、2004年12月31日前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2006年度調整辦法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上述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2)1986年元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3)1991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4)1996年元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第(二)條第1款範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女職工繳費年限滿15年至19年、男職工繳費年限滿20年至24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職工繳費年限滿20年至24年、男職工繳費年限滿25年至29年,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職工繳費年限滿25年、男職工繳費年限滿30年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第(二)條第1款範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正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5)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副高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含高級技師)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對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按其中一個條件增加養老金。
5、按照鄂政辦發〔2003〕125號文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農場退休農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1)198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2)1986年元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5元;(3)1996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傾斜對象的認定
(一)退休人員的退休時間段,由統籌地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認定。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過去調待中已經確認的人員不再認定;2004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退休前被用人單位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相關部門頒發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認定。
五、按照鄂政辦發〔2004〕121號和鄂政發〔2005〕28號文件精神,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