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廈門10月25日電(記者 胡蘇)廈門市工商局10月25日出臺相關通告,從名稱、標識、經營行為、法律責任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對本轄區內台灣水果市場經營行為的規範意見。
通告指出,“台灣産地水果”是指在原産地台灣種植、輸出的水果。“台灣品種水果”指品種由台灣引進,在引種地種植、輸出的水果。在廣告宣傳、標簽標識中,限制使用“台灣水果”這一可能使人對水果的産地、品牌産生誤解的宣傳和表示,統一使用“台灣産地水果”和“台灣品種水果”等規範用語。無論是銷售“台灣産地水果”還是“台灣品種水果”,都應在包裝物和價格標簽上註明産地。
通告要求,具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含進出口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台灣水果方可銷售。台灣水果經銷商應當出具、出示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能出具檢驗合格證明的,必須進入水果批發市場交易;批發市場對進場交易的每一批台灣水果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取得上市憑證後,方可銷售。
通告規定,大賣場、生鮮超市等需從非本市購進台灣水果的,應當查驗其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對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銷售。台灣水果經銷商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索取所購進水果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並建立購貨臺賬。
對於以非原産于台灣的水果假冒台灣産地水果的銷售行為、侵犯台灣水果註冊商標專用權(指台灣水果生産商和經銷商在大陸通過註冊普通商標、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等方式取得的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廣告行為、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台灣水果或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的經銷商,通告均明確提出,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