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2005年大學畢業後,和一家公司簽定了3年的勞動合同。一個月前週末的一天,我在一家餐館吃過晚飯後,在回家的路上,被車撞成腿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期間,公司的負責人對我説,由於我並非由於工傷住院,且長時間無法在公司工作,所以要解除我們之間的勞動合同。請問,非因工傷住院,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小文)
答:該公司不能解除你們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不能在你治療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因此,如果你傷癒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公司就有權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馮軍強 胡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