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三年前我和劉某、張某、李某等四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四人各佔25%的股份。剛開始的兩年公司效益一直不錯,但去年年初以來由於受市場的衝擊,加上管理出現問題,開始出現虧損,雖經多方努力,效益仍不見好轉。我並不參與實際經營,眼看著公司就要破産,自己投進去的十幾萬元資金就要打水漂。請問:怎樣才能減少公司虧損,我是否有權請求解散公司?(劉東)
答:可以首先明確的是,你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為了防止公司股東利益免受重大損失,減少公司的虧損,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在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規定。
該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公司股東,你享有25%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在公司經營中,因市場衝擊、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你所在的公司持續虧損,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你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程永傑 胡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