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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制定勞動爭議仲裁員履行職務“八不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4日   來源:新華日報

    13日,記者從南京法制辦獲悉,《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員履行職務活動中“八不準”的規定》從11月起正式實施,今後,有違反規定的,一律撤銷其勞動爭議仲裁員資格。

    八種嚴禁的行為分別是:酒後開庭;向當事人推薦律師或暗示當事人更換代理律師;工作之餘私下會見在審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干預當事人依法進行申訴、提出調解、要求撤訴和提請司法訴訟的權利;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宴請和各類娛樂、旅遊活動的邀請,收受現金、有價證券等;向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報銷任何交通費用、通信等費用及借用交通工具;洩露當事人隱私等。(顏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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