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臺的《廣東省交通廳實施〈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辦法》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廣東省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與車主訂立維修合同,維修竣工後需向車主出具“出廠合格證”。
據《辦法》明確規定,從明年起,廣東省機動車維修行業要全面實行合同維修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主動與托修方訂立維修合同。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應當由承修單位簽發合格證明;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應當簽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出廠合格證或合格證明的,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者接車。(陳戈 越道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