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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規定再就業人員可暫緩領取失業保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2日   來源:中國廣播網

    哈爾濱市近日出臺《失業保險待遇可暫緩領取的處理意見》,解決失業人員因再就業而導致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縮短的問題。

    哈爾濱市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失業登記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對於失業人員出現如疾病、自然災害等原因,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在逾期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應當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説明,並提供有關證明,經辦機構核實後,為其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領取,原核定的待遇月數順延。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登記,且不能提供逾期進行失業登記相關證明的,視為放棄本人失業期失業保險金申領資格,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按照《處理意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果重新就業,可憑再就業手續,到本人戶口所在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緩領手續,從次月起停發其失業保險金,並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接續失業保險關係並繼續繳費。再次就業一年以上,如果再次失業,繳費時間則重新計算,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者可將本次再就業期間核定的待遇期限與上次剩餘未領的待遇期限合併計算,合併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如果再次就業不滿一年就失業的,僅可恢復領取上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剩餘月份的失業保險待遇。(記者 楊沼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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