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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區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30日   來源:海南日報

    海口警方11月29日再次重申,在海口市區內對電動自行車全面禁行,並從即日起開展大規模查處行動。

    海口交巡警支隊的一份調研報告表明,目前該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商店86家,銷售的品牌有幾十種,其中95%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今年以來,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引發的交通事故多達600余起。

    針對此次行動,海口交巡警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海口電動自行車已氾濫成災,嚴重影響了海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雖然前段時間省法制辦對“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召開了聽證會,但在結果沒有出來之前,海口交巡警將嚴格按照現行規定執法。

    據了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條的定義,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國家標準。該標準指出,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應不大於20公里,整車質量應不大於40KG,自行車的輪胎寬度應不大於54MM。

    海口交巡警支隊表示,根據海口市公安局2004年12月6日發佈的《關於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限行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在海口中心市區內,電動自行車一律不能通行。

    依此標準,在這次整治活動中,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範圍;超出國家技術標準的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範圍。違法上路的,前者按“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路行駛”處理,處罰40元;後者按“機動車未懸挂車牌”處理,扣車並處罰200元。(記者 文剛 特約記者 陳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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