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衛生局、鄭州市公安局最近聯合出臺了鄭州市《出生醫學證明》(簡稱出生證)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指出,在辦理出生證時,公民有義務提供嬰兒父母的真實信息,對單親出生證的簽發要嚴格、謹慎。
補充規定指出,出生證一經簽發,如非簽發單位填寫錯誤,所填信息一律不得更改。嬰兒姓名確需更改的,可到公安部門入戶後更改姓名或增加曾用名作為變通。
今後出生證一律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未實行微機打印的出生證,公安部門將不予辦理入戶登記手續。
出生證姓名要用漢字簡化字。對要求填寫外文姓名的,由當事人翻譯為漢字,姓名項只填寫漢字譯名。單親嬰兒姓名的姓氏只能隨出生證顯示的母方(或父方)的姓氏。
對於特殊情況下(如在鄭州市境內的車、船、飛機等特殊情況)出生的嬰兒,經縣(市、區)衛生局審查後,由市衛生局簽發。在非戶籍常住地生育的,除按規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外,還須提供嬰兒出生地村委會(居委會)的旁證證明。
鄭州市衛生局基婦處有關負責人説,以往在辦理嬰兒出生證明時出現了很多情況和問題,而國家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鄭州市制定了具體管理辦法和補充規定,對我省其他市應該有一定的借鑒意義。(記者 惠婷 通訊員 陳錦屏 韓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