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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進一步細化經濟適用房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2日   來源: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 僅限低收入家庭購買

    ● 中套住房面積80平方米

    ● 建設用地優先供應

    ● 價格須向社會公示

    ● 困難企業職工可集資建房

    山東省政府日前公佈了修改後通過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房的管理作了細緻規定,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適用對象僅限定為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屬於設區的市、縣(市)政府確定的供應對象;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設區的市、縣(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設區的市、縣(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線標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其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不得上浮;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居民發放。

    《辦法》還規定經濟適用房戶型應控制在中小套型範圍內,中套住房面積在80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積在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將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優先供應。

    對經濟適用房的銷售、租賃,《辦法》規定將實行公開銷售,其價格須向社會公示,申請者以市場價格出售首套經濟適用住房後將不得再次購買。準購(租)通知書持有人的數量多於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時,採取綜合條件排序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人或承租人。

    《辦法》認可了個人合作建房,但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是符合經濟適用房供應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設區的市、縣(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或者承租人偽造資料、騙購經濟適用房的,一旦發現,將限期收回。開發商假借經濟適用房名義從事商品房開發,將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並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及其他已減免和由政府承擔的費用。 (趙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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