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在補繳養老保險時,以前當臨時工期間的工齡也可算成繳費年限。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關於臨時工工齡計算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部分臨時工工齡計算和養老保險費繳納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期間,經勞動部門或其他有權機關批准招收為本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連續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符合規定的臨時工經批准招收為本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為繳費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後則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實際繳費年限;被招收為本企業固定工的,其1993年3月1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為繳費年限,1993年3月1日以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實際繳費年限。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社會保險局應當按照職工當時的工資收入核定其相應年度的繳費基數。補繳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6%補繳,職工個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補繳;補繳1993年3月1日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的規定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