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1月1日起,朝陽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350元上調到420元,小時最低工資由3元上調為3.5元。這是遼寧省朝陽市自1995年實行最低工資標準以來,第三次上調月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資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1995年1月1日朝陽市首次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為180元:1997年7月 1日調整為240元,2005年1月1日調整為350元,並首次確定小時最低工資為3元。用人單位如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由縣以上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勞動者工資,並可以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