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舉行的遼寧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遼寧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修正案》。《條例》規定,凡符合遼寧省社會保障基本條件的宗教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和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參照當地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遼寧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修正案》還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申辦以自養為目的的企業,其稅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旅遊區(點)內宗教活動場所的教職人員和工作人員,及其同一宗教的教職人員或者舉行過入教儀式並持有效證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進入旅遊區(點)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因城市規劃或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拆遷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的房屋、構築物的,拆遷人應與該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協商,並徵求有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經各方協商同意拆遷的,拆遷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重建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