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每千瓦時0.49元調整為0.52元,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含縣城)由每千瓦時0.475元調整為0.505元
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實行優惠電價,政策執行年限為2007年至2010年
日前,河北省物價局下發《關於調整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的通知》,將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由每千瓦時0.49元調整為0.52元,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含縣城)由每千瓦時0.475元調整為0.505元。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調整,自2006年12月10日用電量起執行。
銷售價格調整後,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和河北省電力公司對躉售縣供電公司的結算電價,在現行躉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0.0276元。供電公司對轉供電用戶和總表用戶的結算電價,由每千瓦時0.44元調整為0.47元,對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含縣城)的轉供電用戶和總表用戶的結算電價,由每千瓦時0.425元調整為0.455元。
為確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在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調整後不增加新的支出,決定對2003年2月底在冊的原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戶繼續實行優惠電價,每戶每年定額優惠42元。對2006年底在冊的城鄉最低保障戶也實行優惠電價,其中:城市家庭每戶每年定額優惠12元、農村家庭每戶每年定額優惠10元。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的優惠電價政策執行年限統一確定為2007年至2010年。優惠電價政策由華北電網有限公司、省電力公司負責,各縣(市、區)供電公司在收取電費時直接落實到戶。供電公司未抄表到戶的,應將相應的定額優惠返還給轉供電用戶或總表用戶,由其負責落實到城鄉最低保障戶。
通知要求,各縣(市、區)民政局要于2007年2月底前,將本轄區2003年2月底和2006年底在冊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姓名、低保證編號和身份證號,提供給當地供電公司。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到當地供電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通知強調,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電價每千瓦時0.52元(未開徵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城市和縣城0.505元)是到居民用戶的最終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最終價格之外加收其它費用。(記者 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