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遼寧省政府出臺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從工資條件、社會保障、市民待遇等多個涉及農民工實際利益方面,明確了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為了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日前,省政府又對農民工同樣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給出了明確的解釋。
《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特別指出,要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規定,在承包期內除非承包方全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否則不得回收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中還指出,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要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種。對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如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視為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按照《遼寧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辦法》辦理。另外,農民外出務工期間,在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下,可採取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任何方式侵佔農民土地流轉的收益。